明朝大理寺(大理寺的官职设立和职责有哪些)

2022-12-28 13:44:41    来源:创业网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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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理寺是古代中国的官署,负责审谳反刑狱。始设于北齐,隋、唐则沿袭。明朝大理寺由朱元璋元年(1367年)置大理司卿,号正三品。次年,朱元璋称帝,后沿袭。明、清设立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为六部尚书,都御史,大理寺卿、通政司使为九卿,大理寺卿即为九卿之一。此后,大理寺卿的名称和编制不断变化。在永乐年间开始定型。

大理寺的结构设立是大理寺有卿一人、左、右少卿各一人,还有左右寺丞,寺正等官员。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和核实审核天下刑名,并依法驳斥那些罪有出入者;事有冤枉者,推情详明,务必刑归有罪,不陷无辜。大理少卿:是大理寺卿的副手,大理寺二把手。寺丞:负责大理寺中的一切事务。唐朝规定寺丞主管中央部门,在地方州有司法案件的复审权。寺丞审查的每一个案件只有与其他五个寺丞一同签署(签署)才具有法律效力。寺正:有时被称为“大理正”。在大理寺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最高级别的审判官员之一,负责审理具体案件或派往当地审查案件。明清时期为正六品。

案卷被移交到大理寺接受审查,等待大理寺的审查结果。如果大理寺认为判决不当,应该驳回,然后重新审判后可以改判。如果在大理寺审判后有任何疑问,这些囚犯将被关进监狱,并被转移到其他政府部门重审。其他被大理修道院检查无误,除了除笞仗徒流徙罪准许做工的囚犯,应说明他们的年龄和劳动地点,简单说明他们在列明承认的罪行和服役期限,并“呈堂编发工役”。

大理寺与刑部、都察院一起被称为三法司,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斥。未经大理寺批准,各部门不得送监。大理审理案件,曾设酷刑和监狱。弘治皇帝之后,审阅卷宗,囚犯不必送到送到大理寺。重大案件由三法司联合审查,一审刑部、都察院,二审大理寺。

明中叶以后,刑名的把柄被宦官夺取,甚至当宦官在大理寺办案过程中,能指使列卿,明朝大理寺名存实亡。清沿明制,设大理寺,职掌与明同。清光绪三十二年(1906)改大理寺为大理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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